四川云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某某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0民初5990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河东大道南坛安置小区4栋1**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18D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立案时确定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院经审理后重新确定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尾款128639.94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从2022年1月29日起以128639.9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退还多收的综合服务费25800元给原告。3.本案诉讼***全费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重新明确其请求为:1.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工程尾款128639.94元,并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22年6月8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2.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退还多收的综合服务费25800元。原告同时表示,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措施费,要求被告在支付前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事实与理由:四川联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赢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四川***设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9月12日,联赢公司与重庆綦江工业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綦江工业园开发公司)签订《綦江工业园区提升水泵污水池及管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在重庆市綦江桥河工业园区内,签约合同价为762284.62元。联赢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与原告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根据内部承包合同约定,联赢公司将綦江工业园区提升水泵污水池及管网工程内部承包给原告,工程总造价暂定为人民币762284.62元以工程结算为准......原告对该项目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并承担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及其全部费用......原告在本项目第一次款项到账时向联赢公司缴纳综合服务费人民币20000元......承包结算时间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与联赢公司完成本项目工程款结算并付清全部结算工程款后,联赢公司与原告办理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便组织人员施工,直到2017年10月工程完工,2017年11月28日,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建设单位。2021年7月12日,北京华审金建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审计,结算审定造价为658639.94元。2022年1月28日,綦江工业园开发公司将涉案工程尾款128639.94元支付给被告,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拒不将工程尾款和多收的管理费支付给原告,被告之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涉案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收到綦江工业园开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扣除税费、管理**依法应当支付给原告,现被告拒不将涉案工程尾款和多收的综合服务费支付给原告。为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诉请依法判决。 被告***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四川联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1日,2018年12月29日该公司名称变更为四川***设工程有限公司(即被告现在的名称)。被告的股东为2人,分别为***(同时担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与***(担任被告公司执行董事)。 2016年9月12日,联赢公司作为承包人,重庆綦江工业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双方签订了《綦江工业园区提升泵站污水池及管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F-2013-0201),载明: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綦江工业园区提升泵站污水池及管网工程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綦江工业园区提升泵站污水池及管网工程。2.工程地点:重庆市綦江桥河工业园区内。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綦发改审批[2015]250号文。4.资金来源:业主自筹。5.工程内容:本工程施工图纸图说范围内的所有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6.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施工图纸图说范围内的所有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9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12月20日。实际开竣工日期以业主确定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92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一次性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762284.62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20830.07元。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及设计变更等相关资料......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3.承包人......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处理本项目的一切事务......3.4分包。3.4.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得分包......3.6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中标价的10%,中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签订施工合同前缴纳入业主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返还100%,不计息......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的70%,工程经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计结算价的95%。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2年满后无息退还......15.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15.2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15.2.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2)5%的工程款......15.2.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联赢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载明:为保证全面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綦江工业园区提升泵站污水池及管网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发挥资金、技术、管理的效能......订立合同如下,共同遵守。第一条承包工程的基本情况......2.工程名称:綦江工业园区提升泵站污水池及管网工程......4.工程总造价:暂定为人民币762284.62元,以工程结算为准。5.工程内容: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6.工程期限:30天......9.有关该工程的决算由甲方造价负责人指派专人办理,乙方协助并认同甲方所作决算金额再送审,决算费用由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该工程所涉及的有关决算方面的资料必须经甲方造价负责人签字方可生效。第二条承包方式。甲方主导、全程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全过程、工程决(结)算、及人、财、物、质量、安全等的管理。乙方作为甲方员工,在甲方领导下全面完成甲方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期间的全部经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工程进度、垫资、交付保证金、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修责任等。实行财务甲方监管,乙方独立核算、确保上交、亏损自补、盈余奖励。第三条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1.乙方全面负责施工过程的管理,包括但不局限于:施工组织设计、预决算的编制、进度计划、材料计划、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竣工图的绘制、材料、劳动力及机具的组织等,保证满足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并按国家相关标准及规范整理编制施工文件资料档案以备甲方监督检查;2.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首先应优先符合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程验收标准。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达到国家备案制验收标准和甲方优良工程的质量控制要求。发生质量事故的,乙方承诺承担全部整改责任和费用。3.乙方应全面贯彻国家管理法规、标准及甲方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做到施工无重伤、死亡事故;无重大设备、交通、消防、食物中毒事故;且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2‰以内。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诺应于第一时间救助人命,并承担安全事故责任的全部费用。在项目开工前,甲方统一为项目办理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60万+6万),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5.乙方施工进度应科学合理并满足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保证不拖延工期。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工期拖延,甲方则按照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收取乙方违约金,该违约金在甲方拨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第四条资金、财务、税收管理及管理费、利润奖励......2.承包项目所需资金,在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中扣除本合同约定费用及税**,剩余的款项如不足,则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垫资。工程盈亏由乙方承担,与工程有关的人工费、材料款、租赁费、设备费、税金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为保证乙方合理利用工程款项,乙方应将自己应垫付的款项先行转交给甲方保管。乙方根据实际施工中产生的工程费用向甲方申请拨付上述款项。待建设单位拨付相应工程款后,甲方根据乙方实际产生的费用将乙方先行转交的费用按比例退还。3.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以及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进度款、变更联系单、补充协议约定款项、索赔款等)必须全部进入甲方指定账户,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代表甲方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款项。4.若建设单位不能按约支付工程款(包括但不限于预付款、进度款、索赔款或结算款等)的,工程资金缺口由乙方自行解决,也即在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到位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要求支付工程款或其他款项(本条款的内容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即使在本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本条款仍然有效)。5.乙方向甲方上交综合性服务费。综合性服务费交纳方式如下:乙方在本项目第一次款项(含预付款、借支、计量款)到账时向甲方交纳综合性服务费人民币20000元......6.本项目依法应承担的全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城市维护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由税务部门代征的各项税收附加费用等;税负和税种以凉山州国税以及地税为准,甲方代扣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增值税(11%)和地税及附加税等税款(按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税率缴纳)并按税务要求缴纳办理。在施工期间,若国家相关税务制度发生变化,按国家新的税务制度执行......8.前款规定的上交增值税、城市维护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税务部门代征的各项税收附加费用,甲方可以从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中按约定比例提取......10.甲方严格按照营改增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四流合一”的要求为项目作好营改增相关工作。乙方按(1)方式向甲方缴纳营改增税务服务费。(1)该项目增值税抵扣税金的30%......承包结算:工程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交付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与甲方完成本项目工程款结算并付清全部结算工程款后,甲乙双方始得办理承包结算;结算时,乙方应提供符合国家及甲方管理标准的本项目完整的工程施工资料原件(包括施工记录、经济技术签证、往来函件、竣工资料及其电子文件等),结清材料、机具设备采购租赁等款项及民工工资证明,以及结清甲方工程借支款证明等;承包结算按本项目工程总收入扣除建设施工成本如材料、机具设备采购租赁费用、人工费、管理费、其他费用、罚款等以及甲方因本项目依法应承担的税、**的工程施工利润,作为承包奖由甲方奖励给乙方,但乙方应承担与此有关的税收;如经结算本项目亏损,则亏损金额由乙方出资弥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11.乙方应代表甲方按照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建设单位催收、结算(决算)工程款,并且不得代表甲方放弃权利或损害甲方的利益。在乙方迟延履行与建设单位结算(决算)工程款的情况下,甲方可以催告乙方履行义务,在催告后30天内乙方仍未履行的,甲方可以另行派人对工程进行结算(决算),并且该结算(决算)结果直接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即乙方和甲方之间的内部结算也按该造价口径),乙方不得因未经其签字而不予认可。第五条人员与劳务。1.本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如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以及预算、计量等管理人员,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从甲方聘用。项目经理、合同管理员、财务人员由甲方委派,乙方承担聘用及甲方委任人员相应工资及福利保险待遇,此费用甲方可以直接从本项目工程款中划扣并由甲方统付统缴。派驻人员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乙方在签署合同后每月支付甲方¥1000元,用于甲方发放驻点人员工资......第十条违约责任......8.无论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因该项目纠纷对建设单位或第三方的赔偿、垫付等,均视为乙方对甲方的同额债务,乙方均愿意对甲方做出同等的赔偿和支付......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乙方按业主规定交纳相关保证金、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后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效力同等。本合同属于机密文件,乙方承诺绝不向其他单位提供本合同,若由于乙方不慎造成泄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负责全过程处理,乙方还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十三条补充条款: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完善甲方相关制度,现特作以下补充说明:......3.项目上所支出的款项,须经乙方和甲方派驻人员依据合同和结算书签字后,甲方财务人员方可委托支付...... 2016年9月12日,案外人***向***(被告公司股东之一、执行董事)转账支付了2笔共计76229元的款项(其金额分别为46229元、30000元,备注内容均为“保证金”)。审理中,***对此当庭表示:该两笔转账是原告叫我转的,同意相关权利由原告享有和主张,我承诺不在案外向***或被告主张相关转账的任何权利,也不需要作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 2017年1月23日,重庆綦江工业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联赢公司转账支付了400000元。在此笔转账的《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中,载明的用途为“工程款”。2017年1月24日,联赢公司向**转账支付了354200元。此笔转账的扩充备注内容为“付**綦江工业园区提......”。 2018年2月12日,重庆綦江工业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联赢公司转账支付了206228.50元。在此笔转账的《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中,载明的用途为“工程款及保证金”。2018年2月13日,***(被告公司股东之一、执行董事)向**转账支付了206028.50元。至此,原告已收到的案涉工程款为560228.50元(即2017年1月24日**收到的354200元+2018年2月13日**收到的206028.50元=560228.50元)。 重庆綦江工业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司作为施工单位,北京华审金建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作为审核单位,三方就綦江工业园区提升泵站污水池及管网工程共同签章确认形成了《结算签署表》,载明: 工程名称 綦江工业园区提升泵站污水池及管网工程 工程地址 重庆市綦江桥河工业园区内 发包人单位 重庆綦江工业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单位 联赢公司 报审结算造价 674998.90 调整金额 (+、-) -16358.96 审定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定结算造价 658639.94 2021年7月12日,北京华审金建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就綦江工业园区提升泵站污水池及管网工程出具了审核报告(报告号:2021-HS咨-CQ121),审核结果:綦江工业园区提升泵站污水池及管网工程结算送审造价为674998.90元,结算审定造价为658639.94元,审减造价16358.96元。 2021年12月13日,***司向重庆綦江工业园区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制发了《支付申请》,载明:重庆綦江工业园区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我司承建的綦江工业园区提升泵站污水池及管网工程于2017年11月28日竣工验收,项目施工合同金额76.228462万元,审计金额65.863994万元,目前我司已收到工程款53万元,已开发票60万元,补齐余下发票5.863994万元。该项目质保期已满,申请支付余下工程款12.863994万元。我公司名称已由“四川联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四川***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银行及账号如下:公司名称:四川***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账号:2000...0019。 2021年12月24日,**作为委托人,***作为被委托人,***司作为受托付款单位,三方共同签章确认形成了《委托支付授权书》(在该授权书上,**与***签字捺指印确认,***司加盖了公章),载明:***司:我与贵司签订的《綦江工业园区提升泵污水池及管网工程劳务合同》已完成结算,贵司应支付我12.863994万元。现委托支付给***(项目劳务班主),用于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收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15...0333。审理中,***对此表示:2021年12月24日《委托支付授权书》签订后到现在,我都没有收到***司或***等人支付的12.863994万元。 2022年1月28日,重庆綦江工业园区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司转账支付了128639.94元。在此笔转账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中,载明的附言为“工程款”。 2022年6月8日,**以***司为被告,诉至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同日予以立案。 审理中,原告表示,1.原、被告之间有无劳动关系,被告也未为原告购买社保,原、被告的关系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转包关系。2.认可原、被告之间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无效。 审理中,原告表示,1.根据《綦江工业园区提升泵站污水池及管网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6条的约定,被告应当缴纳中标价的10%的履约保证金即762284.62元×10%,再加上工程审定价658639.94元,合计金额734868.40元(该金额为业主方应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及应退保证金)。2.原告应得工程款为审定价658639.94元-被告应收的综合性服务费20000管理费=638639.94元。3.被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76229元,是第三人***代原告交给被告股东***的,该款项应由被告退给原告,再由原告与第三人自行处理,现***已经到庭,可当庭承诺该款项的相关权利由原告主张(***当庭表示:该两笔转账是原告叫我转的,同意相关权利由原告享有和主张,我承诺不在案外向***或被告主张相关转账的任何权利,也不需要作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前述2、3项合计原告应收工程款及保证金共714868.94元。4.被告含保证金共支付了560228.50元,尚欠原告154640.44元(即714868.94元-560228.50元=154640.44元),其中包含了被告2017年1月23日收到400000元后应付原告380000元(被告可提综合服务费20000元)而只付354200元多收的25800元综合服务费,被告实欠原告工程尾款128840.44元(即154640.44元-25800元=128840.44元)。因双方2021年12月24日签章确认的《委托支付授权书》中确认金额为128639.94元,故原告只主张该金额。《委托支付授权书》形成后,被告一直未支付给指定收款人***,而且被告于2022年1月28日收到尾款128639.94元后至今未支付给原告或***,故原告现起诉主张。5.原告当庭明确其请求为: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工程尾款128639.94元,并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22年6月8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并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退还多收的综合服务费25800元。 审理中,原告申请保全被告***司价值160000元的财产。2022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22)渝0110执保48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22年6月20日,本院冻结了***司在四川天府银行的账号为20000192********的账户内的存款16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175.03元,冻结措施结束日期2023年6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身份证明材料,《綦江工业园区提升泵站污水池及管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审核报告》《结算签署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支付申请》《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委托支付授权书》《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对私客户账户明细》,***当庭陈述内容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而不履行相关义务。本案中,被告的名称原为四川联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9日该公司名称变更为四川***设工程有限公司(即被告现在的名称),故联赢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的相对人即为本案原告**与被告***司。 本案中,因原告并不是被告的员工,双方之间不能成立内部承包合同关系,原告系自然人无相应施工资质,而且法律禁止建设工程转包,故原、被告之间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应为无效。该《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虽为无效,但根据被告2021年12月13日向重庆綦江工业园区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制发的《支付申请》载明的相关内容“我司承建的綦江工业园区提升泵站污水池及管网工程于2017年11月28日竣工验收”,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2021年12月24日**、***、******共同签章确认形成的《委托支付授权书》载明的相关内容“***司:我与贵司签订的《綦江工业园区提升泵污水池及管网工程劳务合同》已完成结算,贵司应支付我12.863994万元......”,原、被告经结算,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128639.94元,被告即应支付该欠款。但被告在2022年1月28日收到重庆綦江工业园区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转账支付的128639.94元后,至今未按《委托支付授权书》向***支付相关款项,也未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项。现原告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工程尾款128639.94元,并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22年6月8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其请求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但对原告向被告主张退还的多收综合服务费25800元,因在2021年12月24日**、***、******共同签章确认形成的《委托支付授权书》中只载有“我与贵司签订的《綦江工业园区提升泵污水池及管网工程劳务合同》已完成结算,贵司应支付我12.863994万元”而并未载明有该多收综合服务费25800元,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由于被告***司未到庭应诉,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欠付工程款128639.94元,并从2022年6月8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3056.39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472.78元,减半收取计1736.39元;诉讼保全措施费1320元),由原告**负担290.39元,由被告四川***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66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费用3056.39元;其中由被告四川***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2766元,由被告在履行前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万 二O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