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四川云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04执82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0月22日出生,住八桥镇。
被执行人:四川云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云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渝0104民初6341号民事调解书显示:“一、***、四川云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2日前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二、若***、四川云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可申请强制执行,***、四川云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另需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四倍利率计算)。三、***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进行了传统调查。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XXXX的房屋,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从20XX年X月XX日起至20XX年X月XX日止(如需续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续查封)。因该查封为轮候查封,且该房屋已有抵押,属***、***、***等人共同共有,本院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3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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