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4831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4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
被告:陕西骏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陕西骏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9元,减半后779.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邢彤丹
打印:***校对:***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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