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1民终3773号
上诉人***、安徽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秦玉祥、滁州碧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滁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南谯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3民初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未依法定程序认定***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确定***丈夫杨建华为其法定代理人缺乏依据,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103民初1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9元、60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司金虎
审判员 张明勇
审判员 陈晓蕾
书记员 张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