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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安徽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1民终3773号
上诉人***、安徽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秦玉祥、滁州碧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滁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南谯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3民初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未依法定程序认定***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确定***丈夫杨建华为其法定代理人缺乏依据,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103民初1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9元、60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司金虎 审判员  张明勇 审判员  陈晓蕾
书记员  张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