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滁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解会珠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02执2356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清流西路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21383L。 被执行人:解会珠,女,1970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执行滁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解会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解会珠23294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