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02执2356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清流西路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21383L。
被执行人:解会珠,女,1970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执行滁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解会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解会珠23294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