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华圣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华圣科技有限公司、会泽康华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26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华圣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烟草1号路盘龙江旁金色维也纳花园E区E20-E22号及E区2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金龙,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会泽康华医院。
经营场所:会泽县古城街道春晓街与瑞祥路交叉口角商8号。
法定代表人:刘芬兰。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昆明华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会泽康华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华圣科技有限公司依据(2020)云0326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会泽康华医院支付设备款、试剂及耗材款本息968061.2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966元,两项共计974027.24。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会泽康华医院逾期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会泽康华医院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其银行账户已被多案冻结。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会泽康华医院限制高消费。
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昆明华圣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韩金龙,告知其财产调查情况、处置情况,韩金龙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滔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