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华圣科技有限公司

***泗密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易见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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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81执异156号
异议人(案外人):昆明华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烟草1号路金色维也纳花园E区E20-E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571833985。
法定代表人:李忠华。
申请执行人:***泗密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四海大道3号商会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J3GGQ2B。
法定代表人:厉英。
被执行人:贵州易见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瑞金路富康公馆18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3220082679。
法定代表人:单德堂。
被执行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西路688号润城一区15栋易见股份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97897F。
法定代表人:杨复兴。
本院在执行(2021)浙0281执3122号申请执行人***泗密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易见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昆明华圣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其开立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为×××银行账户中资金登记簿×××和×××两个账户的保全冻结,不得执行扣划。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昆明华圣科技有限公司称:2017年4月,被执行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实施供应链管理与供应链金融服务场景落地应用的区块链技术应用平台,与中信银行昆明分行协议依托银行完成资金平台及结算业务。2017年9月13日,被执行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为推广商业保理业务与异议人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国内保理额度合同,约定异议人完成供货的云南省内各医疗机构在支付货款时支付至专门为异议人开立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营业部的回款账户中,2019年9月17日,异议人与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合同履行完毕并已经完成结算。此时,被执行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异议人协商暂不撤销开立于中信银行的资金结算账户,当异议人供货的医疗机构支付的货款到达该账户后,由被执行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共同负责及时将资金转付至异议人基本账户。异议人出于对专业银行及云南省国有控股企业的信任及支持,同意以被执行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立于中信银行昆明分行,账号为×××银行账户中为异议人设立的账号为×××和×××的两个账户继续接收货款,被执行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共同配合按约将该账户接收到的医疗机构付款及时转付给异议人。被执行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医疗业务,也没有与云南省内各医疗机构有合作往来,所有支付货款进入上述两账户中的付款方均是异议人承担供货责任的专业医疗机构。自2021年5月7日开始,异议人发现到达上述账户内的货款没有能够及时转付,经沟通才知道因为被执行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涉诉,上述账户被诉讼保全冻结了。截至2021年9月8日账户内已有异议人货款本金3972130.52元。异议人已经在2021年7月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异议人所有的上述账户内资金。异议人认为,只有被告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或者资金才能成为查封、冻结或者执行的对象,因申请执行人***泗密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保全对象错误,也是因被执行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共同导致法院对异议人所有的资金进行了冻结,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财产权利,故要求对上述账户及账户内资金解除冻结,不进行执行扣划。
异议人昆明华圣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2021)浙0281民初318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国内保理额度合同一份;受理案件通知书一份;资金分簿电子回单34份。
申请执行人***泗密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货币为种类物,其所有权认定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涉案的银行账户开立在被执行人名下,应认定账内资金归属于被执行人。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当,不能因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协议约定,即认定涉案账户内资金属于案外人所有,否则存在鼓励债务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从而逃避履行债务的潜在道德风险。申请执行人要求驳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2021)浙0281民初3189号***泗密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易见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泗密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于2021年4月22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冻结了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开户银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为×××的账户。(2021)浙0281民初3189号案件判决生效后,***泗密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5日受理,执行案号为(2021)浙0281执3122号。此后,异议人昆明华圣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认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资金登记簿×××和×××两个账户内的资金属其所有,要求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不得执行扣划。
本院认为:在案外人异议审查中,对于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权利人。异议所涉银行账户系开立在被执行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被执行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尚有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本院对该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并无不当。异议人昆明华圣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异议主张。故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昆明华圣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异议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舒琦毅
审判员邱青霞
审判员卢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