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华圣科技有限公司

***与昆明华圣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民初15541号
原告:***,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昆明华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烟草路**路金色维也纳花园****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571833985。
法定代表人:李忠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訚莺,云南鑫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昆明华圣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范萌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蒲跃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