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205民初2225号
原告:韶关市卓越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工业西路芙蓉小区金芙蓉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3324887031Y。
法定代表人:陈彩虹。
被告:韶关市曲江耀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城东岭窝仔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553662039J。
法定代表人:罗华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锦青,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立民,广东星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韶关市卓越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曲江耀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陈彩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电梯保养费、工程款、配件费共25373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至2019年,原、被告签订电梯维保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位于曲江区台电梯的维保。原告如期完成了项目,总工程款253735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支付。
被告没有依时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起,原告韶关市卓越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被告韶关市曲江耀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国际森林岛”小区14台电梯的维护保养,截止2019年6月,被告欠下约250000元的维护保养费用没有支付给原告。2017年1月18日,原、被告及黄卓平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黄卓平购买“国际森林岛”小区1幢2单元303房,被告欠原告的维护保养款项用于抵付黄卓平应付给被告的部分购房款,购房价格318922元。被告与黄卓平并为此签订了“国际森林岛楼宇认购书”,备注此价格是电梯维保工程抵房款,购房者有保密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于付清全部房款一个月内签订。此后,黄卓平于2017年1月19日支付了购房定金30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和2018年2月11日各支付购房款20000元,合计支付了购房款项70000元给被告。因被告未完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手续,原告于2019年8月17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函”,提出两个解决方案:一、由被告退回已付购房款项70000元,10个工作日内支付电梯工程款253725元。二、15个工作日内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购房手续。双方沟通未果,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案涉电梯维保工程款项已经原、被告协商用于抵付黄卓平向被告购买房屋的款项,已成为被告与黄卓平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内容,其处分应依该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韶关市卓越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53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贤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宗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