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家美颐和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家美颐和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92民初8385号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5号A楼东区11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家美颐和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晋安东街7号第65幢1单元220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家美颐和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潘晓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