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武执裁字第128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鲲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国能飞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鲲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能飞腾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武民二初字第6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武执字第128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学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