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网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星网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慧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87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星网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二街6号院1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刘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少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星网智控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8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星网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星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在微博上发表的内容泄露了《星网智控保密工作专题例会纪要20200619》(下称会议纪要)第四条的内容,导致公司内外大量人员了解会议内容并进行广泛传播,给我公司造成了恶劣影响,违反了保密义务及公司规章制度,我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任何补偿。一审法院认定**未违反保密义务、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系认定事实错误,且一审法院将仲裁结果8万元变更为91 500元并不符合法定程序。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星网公司的上诉请求。我在微博上发布的内容并非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秘密事项,也未达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程度,星网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星网公司向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 000元;2.诉讼费用由星网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22日,**入职星网公司,岗位为结构设计工程师。星网公司(甲方)与**(乙方)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6年6月22日至2019年6月23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了期限为2019年6月24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26条约定,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营或参与其他经营的与甲方同类的业务、或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兼职等。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并应向甲方支付不低于乙方月工资总额六倍的违约金。如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第27条保密的内容中约定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一切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5)甲方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等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纪要…(9)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包括部门决议、决定、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通讯名录、文件表格等内部文件均属于保密内容。第30条保密期限约定,经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到该商业秘密公开时止,无论乙方是否在职,均承担保密义务;第31条关于违约责任:(1)在合同期限内,如乙方违约,虽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但给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麻烦的,甲方有权调离乙方的工作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第42条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不支付任何补偿:…(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2016年7月26日,**在培训记录表上签字,其中培训内容中包括公司概况、企业文化、内控制度等内容。

2018年4月16日和2020年6月24日,星网公司(甲方)与**(乙方)先后两次签订保密协议书。其中保密协议第2章第1条约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有关法律规定,甲方按乙方自动离职处理,或者视情况给予降薪、降职甚至作出开除的处分,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并向甲方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总额六倍的违约金,甲方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权利。

2020年6月19日,星网公司通过微信方式通知8:40公司开会,主题:保密工作部署会。

2020年6月19日下午19:44分,**在其微博上发表以下内容:“今天上午就保密工作公司开会…已经离职的我师父被老板拿出来当教材,并大说特说,说的我都呆住了,师父和老板半斤八两呀…”史高潮在评论中回复:“我很好奇,他有什么脸说我。”

2020年6月30日,星网公司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载明星网公司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与**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为:(1)工作态度不端正、所在部门意见很大;(2)2020年6月19日该员工未经许可擅自将公司保密工作会议相关内容发布到微博上并公开质疑评论,造成恶劣影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3)缺乏职业操守。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之规定,出现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将予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综上,依法不予以任何赔偿。因其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020年7月1日,**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开发区仲裁委)申诉,要求星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 000元。2020年8月10日,开发区仲裁委做出京开劳人仲字[2020]第2569号裁决书,认为**作为星网公司的结构设计工程师,掌握了公司的秘密,并与星网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具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微博是一种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通过关注机制分享简短实时信息的广播式社交媒体、网络平台,允许用户通过Web、Wap、Mail、App、IM、SMS以及用户可以通过PC、手机等多种移动终端接入,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实现信息的即时分享、传播互动。**在发布的微博中提到了星网公司就保密工作开会,却在大众媒体上提出保密会议中的内容,属于泄露保密内容的行为。**在微博中与星网公司前工作人员史高潮的互动言语中,表现出对星网公司保密义务的懈怠、不严谨,并造成恶劣影响。综上,开发区仲裁委认定**违反了保密协议及劳动纪律,星网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对**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申请请求不予支持。裁决驳回**的申请请求。**不服前述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庭审中,**与星网公司均认可**离职前12个平均应发工资数额为10 166.67元。

对于以上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与星网公司就以下事实存在争议:

一、2020年6月19日星网公司召开的会议内容是否属于保密事项,**于2020年6月19日在其个人微博发布的消息是否构成泄露秘密,违反保密义务。

星网公司为证明前述会议内容涉及保密事项,**构成泄露秘密,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保密工作会议纪要、星网宇达公司军工保密资质、星网公司总经理在2020年6月19日公司保密工作会议中关于“加强职业操守教育列举的反例”讲话中并未点名的证明材料、史高潮微信朋友圈言论截图、公司员工看到史高潮微信朋友圈言论证明材料、史高潮向公司员工打听评论保密工作会议内容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星网公司保密工作重要性及**公开公司保密会议内容并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缺乏职业操守。保密工作会议纪要显示,会议内容包括:1.做好保密工作的意义;2.关于加强保密管理工作的工作通知(具体包括未经许可办公电脑禁止以任何形式接入外网、未经许可办公电脑禁止开放USB接口;办公电脑物理禁用USB接口等6项禁止性规定);3.成立保密工作专项工作组;4.加强职业操守教育,其中反例中提到:个别离职员工离职前将公司成套成批技术资料私自拷贝到其私人U盘;求职简历PPT中出现多张未经许可私自拍摄的公司产品照片贴图并将其作为其承担过项目说明。希望员工引以为戒。反例:公司面试收到的简历中出现原公司签署图纸照片作为附件证明其具有工作能力。6.其他事项:包括疫情防护、研发销售工作等。史高潮微信朋友圈言论截图载明:史高潮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以下内容:“下回让他直接点名道姓,也方便我直接找他,应该知道我说的是谁吧@星网智控”“天天满嘴喷,不用承担责任是吗?有问题直接来找我,两面三刀的小人”。**对前述证据均不认可。庭审中,经询问,**认可在2020年6月19日的会议上,公司总经理并未点名批评史高潮,但因星网公司近期离职员工只有史高潮,故其推定总经理说的就是史高潮并发送了微博。**称其在微博中发表前述言论的原因是认为总经理作为管理者对已经离职的员工进行评价不合适;关于在发表微博前是否就其意见和想法与领导进行沟通和建议的问题,**表示未曾进行沟通;关于2019年6月19日参会人员范围,星网公司述称是公司全员会议。关于会议的形式,星网公司主张是涉密会议,**主张会议内容是关于如何开展保密工作,但是会议内容本身不涉及商业和技术秘密。

二、**是否存在工作态度不端正缺乏职业操守的行为。为证明**存在前述情况,星网公司向法院提交:1.宿舍放置专用机械装备工具、螺纹胶照片;2.刘洋、王靖、陈洪杨的证人证言(王靖和陈洪杨均到庭接受询问,陈洪杨未出庭);3.**于2019年7月4日向人事部门索要离职申请表的微信聊天截图。庭审中,经询问,星网公司表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载明的缺乏职业操守具体指的是**兼职干私活,证据是照片和刘洋的证人证言。关于星网公司针对**是否存在兼职行为进行过调查的问题,星网公司表示未调查到。另,庭审中刘洋表示与**一个宿舍,在宿舍中看到**做与本职工作类似的事情,比如设计图纸、装配零件等,但是刘洋并未就**是否兼职问题向**本人询问过,因为两人同住一个宿舍,期间发生过争吵。**对前述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但是对该份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主张与本案无关。**认可在宿舍做过与工作相关的事情如画图纸,但主张做这些是为了考证书和锻炼技术,放在宿舍里的工具只是普通工具;**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理由是陈洪杨未出庭,且证人与**存在利益冲突;对微信聊天截图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称与本案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与星网公司均认可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30日由星网公司向**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方式提出解除,解除理由为**工作态度不端正、缺乏职业操守、泄露2020年6月19日公司保密工作会议内容并公开质疑评论,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针对**工作态度不端正和缺乏职业操守问题,星网公司提交了刘洋和陈洪杨的证人证言及**于2019年7月4日向公司人事部索要离职申请表等证明材料的微信截图。首先,星网公司提交微信聊天截图系发生在2019年7月4日,且仅凭**索要离职申请单的行为也不能证明**在工作中存在态度不端正的情况;其次,关于刘洋的证人证言,刘洋于2020年6月18日出具的证人证言是其单方陈述在宿舍中看到**装配机械零件、画机械图、投简历、与他人视频对话中听到的只言片语,且刘洋在庭审中明确述称其未跟**核实过其是否存在承接其他单位或个人工作的情况,即是刘洋在见到**在宿舍中的言行后做出的推测,在星网公司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的情况下,仅凭刘洋的证人证言无法认定**存在工作态度不端正、缺乏职业操守的行为;第三,关于陈洪杨的证人证言,陈洪杨未出庭接受询问,另陈洪杨出具的证人证言的时间是2020年7月15日,即星网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后,且该证人证言仅是陈洪杨对**工作中的一些看法,带有其个人主观判断,在星网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公司在与**解除劳动关系前曾就陈洪杨反映的**在工作中存在的保密意识不强,工作中不爱思考,在和同事的配合上不积极、很难与人相处等问题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仅凭陈洪杨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工作态度不端正、缺乏职业操守。综上,星网公司主张**工作态度不端正、缺乏职业操守证据不足。

关于**于2020年6月19日在微博上发表的言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缺乏职业操守,星网公司据此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问题。法院将从**前述行为是否构成违反保密义务、是否构成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及其行为严重程度性三方面进行评述。首先,保密义务方面,法院经审查认为**于2020年6月19日在微博上发表“今天上午就保密工作公司开会….已经离职的我师父被老板拿出来当教材,并大说特说,说的我都呆住了,师父和老板半斤八两呀…”言论的行为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具体理由如下: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与星网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书第十一条约定的也是**有义务为星网公司保守一切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该条款虽对保密内容进行了列举,但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约定,保密义务范围应限定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本案中,根据星网公司提交的会议通知、会议纪要等内容和参会人员范围情况,星网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召开的是关于如何做好公司保密工作的部署会议,即会议内容是全体员工如何在工作中做好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密事项的保密工作,而非在会议上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和涉知识产权保密事项的问题进行具体讨论,即会议内容本身并非涉密;第二,**发表的微博虽然提到会议上其离职前同事被当成反面教材的内容,但该内容本身不符合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构成。其次,关于是否构成违反劳动纪律和缺乏职业操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章,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在其公司总经理在会议上未点名进行列举,且其未与领导进行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即擅自根据自己的推测将相关内容发送至互联网社交平台,并引起了星网公司前离职员工对星网公司的极大不满,**该行为明显存在不当且会损害星网公司利益。第三,关于**前述不当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公司据此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结果是否适度的问题。如前所述,**擅自在微博上发表前述言论存在不当,引发了星网公司前离职员工史高潮对公司的不满,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星网公司的利益。但是从**进行前述行为的主观恶意和行为的损害后果来看,均未达到严重违纪、足以据此与之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度,星网公司可以采取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就不当行为进行反省并及时改正等方式进行处理,星网公司在**未构成对公司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涉密事项进行泄露的情况下径行以**前述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明显过苛,故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经核算,**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数额不高于法律规定标准,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4月判决:北京星网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1 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询,星网公司认为**违反了保密协议书第十一条第5项“甲方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纪要”以及第9项“其他仅该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包括部门决议、决定、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通讯名录、文件表格等内部文件均属于保密内容”中的相关规定。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星网公司以**在微博上发表言论系泄露了会议纪要第4条有关个别离职员工离职前不当行为的内容,严重违反保密义务及公司规章制度,且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为由,上诉主张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首先,从**在微博上发表言论的内容看,其中提及其离职前同事被当成教材,但并未见明确提及离职前同事的姓名、具体行为,亦未提及会议纪要中列明的个别离职员工离职前的具体的不当行为;因此,本院不能就此认定**在微博上发表的言论违反了保密协议书中有关保密事项的约定;况且,星网公司保密会议的会议内容本身并非涉密事项。其次,从**在微博上发表言论的行为之性质上看,**在参会之后擅自就会议内容作出个人推断,并在微博上公开发表,且引起了星网公司离职员工的不满,**的该行为明显不当。第三,从**发表言论的不当行为的严重程度看。星网公司上诉主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但劳动合同书中关于公司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中并未就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具体认定标准予以明确,而另根据保密协议书的相关约定,即便劳动者违反协议约定,处理方式也分为给予降薪、降职或开除三类。在星网公司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的案涉行为给其公司造成的影响达到巨大程度的情况下,结合**案涉行为的主观恶意以及其行为的损害后果,尚不足以认定其行为达到星网公司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程度。鉴于此,一审法院认定星网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无不妥,星网公司所持异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星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星网智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珊珊
审  判  员   时 霈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周 轩
书  记  员   唐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