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网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星网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神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4755号
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俊,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艳,***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明,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星网智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神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星网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星网智控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星网智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计2360元,由原告北京星网智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蒲婷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海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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