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民辖终2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唐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南路46号唐山饭店五层。
法定代表人:赵玉振,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40号。
法定代表人:张晏方,该局局长。
一审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国际旅游岛林场。
法定代表人:梁爽,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唐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城建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以下简称武汉航道局)、一审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海事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1)津72民初27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原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唐山城建投资公司上诉称,涉案《唐山湾三岛旅游区内海疏浚吹填造陆BT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BT合同)于2017年8月11日通过终止协议已经约定解除,BT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BT合同所涉的是项目回购款而非工程款,一审法院将此项目回购款等同工程款,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同时,本案不具有海洋开发利用纠纷的特点,一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海洋开发利用纠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唐山城建投资公司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航道局系依据BT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该合同所涉唐山湾三岛旅游区内海疏浚吹填造陆项目属于海洋、可航水域工程建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5项的规定,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为海事法院受案范围。同时,该工程建设区域为一审法院管辖区域,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唐山城建投资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彤
审判员 李 超
审判员 李善川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赵伟
书记员岳琰秋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