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民初3960号
原告:***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00元,减半收取8800元,由原告***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