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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西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320号 申请人:无锡西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环科园绿园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029000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8号004栋4楼4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559157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MA3BXTMA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无锡西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玖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西玖公司已经提供了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玖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案案件申请费2770元,***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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