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4执保2682号
申请人:佛山市博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28号5座WB5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2LG25X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50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华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黄阁北路475号天安数码城创业园1号厂房B1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2059749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博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华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604民初14983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华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63077.1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向本院出具担保函,由担保人承担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博维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华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63077.18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335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博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沈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