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某某建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某某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03民初4225号之一
原告:三***建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沙洲新村26幢一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MA2Y911426。
法定代表人:林万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健,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乾龙新村348幢四层8415-8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MA34KX2Y6F。
法定代表人:邓红高,执行董事。
被告:***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池园镇芝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1W5RN11。
法定代表人:郑华,执行董事。
原告三***建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三***建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建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且***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建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三***建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新荣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潘丽萍
书 记 员 李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