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21316号
原告:***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池园镇芝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50128MA31W5RN11。
法定代表人:刘兴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述超(特别授权),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5年9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原告***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聚友建设公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本清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秦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