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81民初112号
原告:***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池园镇芝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50128MA31W5RN11。
法定代表人:刘兴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述超,男,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系***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06月06日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可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