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81民初97号
原告:***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池园镇芝南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1W5RN11
法定代表人:刘兴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述超,男,汉族,1990年3月21日生,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系***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8月21日生,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因被告**已经退还原告向其多发放的工资,故于原告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可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