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10155号
原告:贵州百亿贸易有限公司,住址凯里市。
法定代表人:解先兵,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晓梅、吴怀梅,系贵州争
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闽
清县。
法定代表人:刘兴平,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贵州百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聚友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
告贵州百亿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
利的处分,且未损害被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2-
准许贵州百亿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1元,已减半收取,由贵州百亿贸易有限公
司负担。
审判员 姚梅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