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91财保23号
申请人:扬州扬子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阳东路4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通裕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阳中路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扬州扬子江物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苏通裕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3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物。申请人扬州市扬子江物业有限公司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扬子江物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通裕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3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扣押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扬州扬子江物业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