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纳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纳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302民初84号

原告:***,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鹃,内蒙古法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纳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瑞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纳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1281.40元,限期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建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候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