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4481号
申请人:友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马家店团结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加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律,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利臻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安丰镇电子信息产业园22号。
法定代表人:汪艳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荣,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爱华,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友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利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友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利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500万元的存款或等值的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予以保全。申请人友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向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友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利臻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不动产权。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友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志丽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人民陪审员 陈 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王 艳
书 记 员 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