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4481号之二
原告(本诉被告):江苏利臻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安丰镇电子信息产业园22号。
法定代表人:汪艳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荣,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爱华,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本诉原告):友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马家店团结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加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律,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利臻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友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本诉被告)江苏利臻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利臻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利臻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04元,减半收取计17552元,江苏利臻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未预缴。
审 判 长 于志丽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人民陪审员 陈 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王 艳
书 记 员 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