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583执3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友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团结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0819795987。
法定代表人:张家培,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友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5民终36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192530.5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