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肇庆市华裕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友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民初114号之三
原告:肇庆市华裕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凤凰镇铁路侧2FH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579726678Y。
法定代表人:陆坤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军、李民,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友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团结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0819795987。
法定代表人:张加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再波,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肇庆市华裕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友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肇庆市华裕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友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华裕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华裕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8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肇庆市华裕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艳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熊春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