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22民初5853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告:***,男,195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告:***,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告:河南宏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叶县保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85687481W。
原告***、***与被告***、***、河南宏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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