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422民初908号
原告:***,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
被告:河南宏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叶县保安镇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85687481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宏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