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鸿业装饰有限公司

中山市国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鸿业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7578号
原告中山市国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港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9Q5K9T。
法定代表人钟某。
被告深圳鸿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38810950。
法定代表人肖某。
原告中山市国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鸿业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国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汪泽洪
审判员  江 涛
审判员  宋维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雷诗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