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0174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告:深圳市泰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祥路清命I工业园宝能科技园9栋A座18C。
被告:深圳鸿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工业园宝能科技园9栋A座18E。
被告:深圳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梅园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1栋B单元5层508。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泰安劳务有限公司、深圳鸿业装饰有限公司、深圳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工费10000元。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