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鸿业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泰安劳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3民初3099号之一

反诉原告:深圳市泰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祥路清湖工业园宝能科技园9栋A座18C。

法定代表人:梁永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挽澜。

反诉被告:***,男,1967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占国,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娇春,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祥路1号宝能科技园9栋A座21楼。

法定代表人:翁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挽澜。

第三人:河北宝能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新区新城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张保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克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深圳鸿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工业园宝能科技园9栋A座18E。

法定代表人:翁翕,该公司经理。

反诉原告深圳市泰安劳务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第三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宝能地产有限公司、深圳鸿业装饰有限公司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反诉原告深圳市泰安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深圳市泰安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深圳市泰安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63元、减半收取计7331.5元由反诉原告深圳市泰安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华

人民陪审员  王迎飞

人民陪审员  唐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谷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