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鸿业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泰安劳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3民初3099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7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占国,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娇春,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市泰安劳务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梁永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挽澜,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

第三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翁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挽澜,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

第三人:河北宝能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保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克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深圳鸿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翁翕,该公司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泰安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宝能地产有限公司、深圳鸿业装饰有限公司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58元、减半收取计101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华

人民陪审员  王迎飞

人民陪审员  唐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谷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