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181民初883号
原告:福建省昌兴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玉湖路2425号玉府小区3号楼1梯1201室。
法定代表人:**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同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马鼻镇金马大道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昌兴玲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同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向原告福建省昌兴玲贸易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其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福建省昌兴玲贸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