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5民初416号之三
原告:江苏中安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20NHHE5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中路20-2-1505。
法定代表人:郑智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广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YY1A2K,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419号4幢-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中安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广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中安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江苏中安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安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9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960元,由江苏中安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