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广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3174号 原告:***,男,1975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上海广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419号4幢-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YY1A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广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何终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