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财保290号
申请人:南岸区**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
经营者:***,女,1976年1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申请人:上海广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岸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上海广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2)渝0108执保558号执行裁定,并冻结了上海广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万元。现南岸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南岸区**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广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万元所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 东 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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