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泰豪庭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泓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锦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1272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太乙门5组187号,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6311261737。 被告:四川中泰豪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11层1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6450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美林街35号华雅花园1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887466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锦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区**大道双楠段389号1栋4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464932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4号1**8-5号,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707042017。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中泰豪庭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锦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