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1272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太乙门5组187号,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6311261737。
被告:四川中泰豪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11层1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6450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美林街35号华雅花园1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887466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锦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区**大道双楠段389号1栋4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464932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4号1**8-5号,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707042017。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中泰豪庭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锦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