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1民初9467号
原告:天津市宏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保泽道130号-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1栋12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卫津路北端嘉利大厦1006室。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宏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宏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宏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67元,减半收取计3033.5元,由原告天津市宏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杨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本法律文书引用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