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辽0422民初292号
原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1栋1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务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务工。
被告:香河瑞元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新开大街南侧永明路西侧香城壹号3A幢142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香河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河瑞元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8291万元;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自有辽C7××**号重型货车一辆,该车辆被香河瑞元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雇佣,***担任司机,2021年12月5日16时50分,***驾驶该车辆行至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胜利村,因后车斗未降下,将移动公司光缆线路刮坏,造成光缆线路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新宾满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垫资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修复光缆,共计支出11.8291万元维修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香河瑞元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拖欠***运输费范围内赔偿原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此款于2023年5月1日前付清;
二、原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放弃本案的其他一切诉讼权利。
案件受理费2666元(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2666元),减半收取1333元,由原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或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秦利国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亮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