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宜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执17598号 申请执行人: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1栋12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李寅寅、**,均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海南宜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豪苑路16号***苑B8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 关于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宜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06民初20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海南宜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70200.32元。被执行人海南宜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资金占用费866.89元。被执行人海南宜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0200.32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海南宜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772元,由申请执行人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3元、被执行人海南宜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24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22)粤0106执175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如对终结本次执行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 审判员 欧阳浩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执行员 陆 广 阳 书记员 吴 心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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