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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2700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52075400D。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东环路106号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29768U。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1栋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1569620Y。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二路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5778323011U。 负责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与被告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建设管理处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撤诉。 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5.97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已预交),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