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天阳光建设有限公司

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翁兴钢管扣件租赁中心、广东中天阳光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财保25号
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翁兴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潭东西麻华大种鸡厂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60704MA3799PJ7L。
经营者:翁正华,男,1969年8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慧,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美兴,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广东中天阳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永嘉路11号503-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BGNN5F。
法定代表人:徐小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黄天言,男,199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邵通市大关县。
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翁兴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广东中天阳光建设有限公司、黄天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翁兴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中天阳光建设有限公司、黄天言名下所有的价值216839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1360107250000000005)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翁兴钢管扣件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东中天阳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216839元银行存款(户名:广东中天阳光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东支行,账户:82×××68)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佳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林燕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