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衢州睿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6385号 原告:衢州睿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9UD4F6Q,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九华北大道507幢10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127320,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翡翠路1599号海雨大厦办5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02002621134A,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航华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浙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9UEXU6A,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83号2幢12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衢州睿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浙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衢州睿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睿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衢州睿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86元,减半收取3293元,由原告衢州睿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