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6384号
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沙石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03MA29UU5G73,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大洲镇后**。
经营者:***,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大洲镇后**9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衢州市衢江区沈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127320,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翡翠路1599号海雨大厦办5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02002621134A,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航华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浙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9UEXU6A,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83号2幢12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沙石经营部与被告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人民政府、浙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沙石经营部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沙石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衢州市衢江区**沙石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8276元,减半收取4138元,由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沙石经营部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