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联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万联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5343号

原告:***,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告:北京万联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良官大街58号-A558号。

法定代表人:潘申银。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万联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范立英调解, ***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杜巧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牛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