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与上海恒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1093号
原告: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4号楼2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103856776A。
法定代表人:张树峰,总经理。
被告:上海恒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富荣经济开发区(叶榭镇求仁路11号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03250399R。
法定代表人:金星跃,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上海恒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殷 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鲁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