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执保737号之一
申请人:中新凯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
法定代表人:张庆九。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新凯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中新凯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中新凯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新凯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在82400元限额内对被申请人**名下房产进行查封。
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