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凯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新凯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执保737号之一

申请人:中新凯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

法定代表人:张庆九。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新凯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中新凯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中新凯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新凯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在82400元限额内对被申请人**名下房产进行查封。

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