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凯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新凯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14民初8129号

原告:中新凯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

法定代表人:张庆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佑欣,四川镪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远,四川律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新凯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中新凯瑞)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新凯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佑欣、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新凯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12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3日,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2500元,用于支付离职雇员工资。原告按被告要求,安排公司员工以其个人账户向被告指定的账户分两笔支付上述金额。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转款凭证载明转款人及收款人均非本案当事人;且该款项系用于支付员工工资,而不是个人借款,不应认定为民间借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原系中新凯瑞贵州分公司负责人。2019年5月23日,原告公司员工张曦通过其个人账户向案外人杨能帼账户转款12300元、1200元。原告主张该款项系**用于支付其员工工资,为证明该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其员工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在聊天记录中确认该笔款项系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原告现以被告未归还该笔借款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中,原告虽然支付了款项,但该款项系用于支付其分公司员工工资,系对其自身基本义务的履行,而非与被告个人发生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对该笔款项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欠缺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新凯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新凯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佘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汪娅